(2015)台温商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志良与周玲红、陈发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良,周玲红,陈发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517号原告:陈志良。委托代理人:王美清,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玲红。被告:陈发晖。原告陈志良与被告周玲红、陈发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09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玲红、陈发晖系夫妻关系。被告周玲红因需分别于2013年9月3日、2013年9月4日、2013年10月6日、2013年10月8日、2014年1月18日向原告陈志良借款60万元、30万元、10万元、9万元、100万元,并出具借据二份及借条三份为凭。上述借款合计209万元,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玲红、陈发晖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志良借款209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520元,由被告周玲红、陈发晖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5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蔡渭奇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