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行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百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百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行初字第199号原告深圳市百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办事处白芒居委会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张远光。委托代理人赵鹏,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晶晶,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幼鹏,主任。第三人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梁毅,主任。关于原告深圳市百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三人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理由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百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深圳市百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秀 珠代理审判员 张 庆 平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连渊博(兼)书 记 员 黄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