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民建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余烛与陈丽生、李雪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余烛,陈丽生,李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鹿民建字第1号原审原告:林余烛。委托代理人:吴泰澄、罗兴林。原审被告:陈丽生。原审被告:李雪琴。原审原告林余烛与原审被告陈丽生、李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温鹿商初字第277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2015)鹿检民(行)监字第33030200046号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审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建议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予以撤销。经本院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第二百零八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周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