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献林与王保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献林,王保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杨献林。被执行人王保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献林与被执行人王保琢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5日做出的(2012)保民一终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保琢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保琢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向本院提交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7月8日做出的冀检民监(2015)229号受理通知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保民一终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