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白民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2267号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廖小琴,执行董事。被告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燕三红(未提供职务证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1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