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邢国顺与邢俊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国顺,邢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邢国顺。被执行人邢俊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邢国顺与被执行人邢俊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3)深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跃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曼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