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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邢国顺与邢俊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国顺,邢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邢国顺。被执行人邢俊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邢国顺与被执行人邢俊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3)深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跃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曼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