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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新发与宁国市亿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舒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发,宁国市亿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舒阿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704号原告:黄新发,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宁国市亿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山门北路西苑小区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7736101-6。法定代表人:舒阿庆,总经理。被告:舒阿庆,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发诉被告宁国市亿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舒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宁国市亿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宁国市亿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在斌审判员  胡李霞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静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704-1号原告:黄新发,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宁阳东路30号1户,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6309175411。被告:宁国市亿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山门北路西苑小区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7736101-6。法定代表人:舒阿庆,总经理。被告:舒阿庆,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双龙村灯塔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6902070055。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发诉被告宁国市亿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舒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宁国市亿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黄新发所有的位于宁城中路“金百万”商住楼(权证字号:房地权宁字第1932号)房屋中价值20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该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郑在斌审判员胡李霞审判员施璟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胡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