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某花与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花,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70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花,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淮中大道北关南新村45-202。被执行人:宁某,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街道蒙关社区蒙关。徐某花与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宁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宁某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宁某的银行存款93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杨中健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