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执民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武执民字第232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2014)金武商特字第0003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于2014年12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95814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武执民字第23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钟升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