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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非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衡东县安监局申请执行大力成泵业公司行政处罚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衡阳大力成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非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在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法定代表人罗忠奇,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永丰,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股股长。被执行人衡阳大力成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衡东县新塘镇新衡路58号。法定代表人谭朝晖,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安监管罚字(2014)F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东)安监管罚字(2014)F0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东)安监管罚字(2014)F0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衡阳大力成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10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决定到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衡阳大力成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东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东)安监管罚字(2014)F04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衡阳大力成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东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衡中法行终字第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东)安监管罚字(2014)F0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已经被行政诉讼所确认,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安监管罚字(2014)F04号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陈志华审判员  武晓峰审判员  蒋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笑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