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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管新德、管敏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管新德,管敏斌,管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30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管新德。被执行人:管敏斌。被执行人:管子军。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管新德、管敏斌、管子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管新德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和截止2013年12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息57390.99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03.5元;被执行人管敏斌、管子军负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15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管新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先予支付人民币32703.5元,余款每季度各付40000元直至付清。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管新德、管敏斌、管子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5月28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2015年8月11日,双方达成和解分期支付协议。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管新德、管敏斌、管子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管新德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3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张 雷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