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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审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龙岩市人民政府与张成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人民政府,张成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审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住所��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池秋娜,市长。委托代理人陈晓丽,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子胜,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成锦,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政征补决(2014)109号《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因东山片区改造商业服务用地(4号地块)项目建设的需要,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龙政征决(2012)11号《关于东山片区河东绿地等9个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同日发布了龙政征告(2012)11号房屋征收公告、《龙××案》。2013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征决(2013)18号《关于东山片区河东绿地等9个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充决定书》,发布了龙政征告(2013)18号房屋征收补充公告,签约期限调整至2013年6月30日止。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龙岩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经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龙岩恒泰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成锦所有的房屋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董邦村,位于东山片区改造商业服务用地(4号地块)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内。该房现状为一幢土木结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99.61㎡,土地使用权证号:龙集建[92]字第141171号,土地证面积:47.62㎡。经龙岩市国土资源局、龙岩市城乡规划局、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确认合法建筑面积95.24㎡,其余建筑面积不予确认合法产权。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委托经公开选择的龙岩恒泰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为340,483元。被执行人张成锦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4年8月11日,征收部门向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龙政征补决(2014)10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成锦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董邦村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龙岩中心城市东山片区河东绿地等9个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5.24㎡的房地产货币补偿金额为340,483元。二、被执行人张成锦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费340,483元、搬迁补助费666.68元、临时安置补助费4,571.52元,已专户存储于银行帐户内;被执行人张成锦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为340,483元、搬迁补助费1,333.36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从腾房搬迁之日起逐月发放,至回迁时止,被执行人张成锦按《龙岩中心城市东山片区河东绿地等9个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剩余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340,483元互结差价,在办理安置房回迁时结清。三、被执行人张成���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应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明确所选择的补偿方式。四、被执行人张成锦应当在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6日内与龙岩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办理房屋的移交手续,并将位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董邦村的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补偿决定书于2014年12月28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张成锦。被执行人张成锦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书的义务。2015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催告被执行人张成锦履行。之后,被执行人张成锦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龙政征补决(2014)10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张成锦不履行该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示。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原则上同意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请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龙政征补决(2014)10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龙岩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陈  淑  玲审判员 刘  新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书记员 谢泓彪(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