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许传坤与梁子如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传坤,梁子如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4456号原告许传坤,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陈明坤,安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子如,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许传坤与被告梁子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传坤的委托代理人陈明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子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梁志端因资金缺乏于2012年7月1日向原告许传坤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梁子如作为借款担保人。借款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未还。为此,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梁子如偿还原告许传坤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梁子如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张,以此证明梁志端向原告许传坤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梁子如担保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梁子如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证据和进行答辩,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借款人梁志端于2012年7月1日向原告许传坤借款人民币20000元,没有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被告梁子如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借款时,梁志端及被告梁子如共同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梁志端未偿还,被告梁子如未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许传坤与被告梁子如之间设立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原告许传坤与梁志端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借款期限,视为不定期借贷,原告可以催告梁志端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经原告催讨梁志端至今未偿还借款,视为梁志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现原告在保证期间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梁子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子如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被告梁子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子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许传坤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梁子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荣杰审 判 员 张晓娟人民陪审员 张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杰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