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沁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道海申请执行董玉柱、常亚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海,董玉柱,常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沁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张道海,男。被执行人董玉柱,男。被执行人常亚玲,女。张道海申请执行董玉柱、常亚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民王曲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玉柱、常亚玲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董玉柱、常亚玲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董玉柱银行存款11914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