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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行审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与李征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李征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永行审字第171号申请人: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朱跃忠。被执行人:李征来。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永土资罚[2015]2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1月,李征来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在永康市前仓镇历山村里山头自然村西南侧,小地名“茭笋塘”的集体土地上动工建房。至调查时止,已建木质结构两层未封顶房屋一幢,房屋前水域搭建条石结构平台一个。根据李征来本人陈述,前述建筑用途作文化旅游设施。经现场勘测,该地块建筑占地面积435.36平方米,建筑面积707.05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道路、南至毛竹山、西至缙云土地、北至水塘。经核对,李征来所占用的435.36平方米土地权属为前仓镇历山村集体所有,在永康市前仓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3年)中显示为耕地218.64平方米、林地185.14平方米、其他土地31.58平方米,在永康市前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中显示为基本农田218.36平方米、林地185平方米、其他用地32平方米,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李征来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和《永康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李征来将非法占用的435.36平方米土地退还;2、责令李征来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35.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其中218.36平方米基本农田,责令李征来限期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3、对李征来非法占用的218.36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65元的罚款,计14193元;非法占用的217平方米其他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计6076元,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零贰佰陆拾玖元整(20269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限期治理并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2026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31日送达给李征来。李征来在规定期间未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6日经催告履行未果,同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的永土资罚[2015]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准予执行。根据永康实际情况和永委办[2010]65号文件精神,“两违”拆除由镇(街道、区)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李征来于2015年9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永土资罚[2015]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1、2项义务,逾期由永康市前仓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卢发扬审 判 员 李爱萍审 判 员 朱子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夏蕴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