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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他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余庆县林业局与胡海新林业处罚决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庆县林业局,胡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他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林业局地址:余庆县白泥镇法定代表人蒋国强,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明举,系该局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胡海新,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余庆县林业局申请执行胡海新林业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胡海新20**年3月30日前补种树木50株;处以2529元罚款及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7日、8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胡海新的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但均未查询被执行人胡海新的存款及财产登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外出无法联系,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