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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石支援与李长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支援,李长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734号原告石支援,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长见,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支援与被告李长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秋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