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石支援与李长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支援,李长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734号原告石支援,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长见,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支援与被告李长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秋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