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辉与建湖兴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建湖兴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168号原告:李辉,男,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湖兴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法定代表人:陈丙,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曾关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建湖兴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基建筑���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辉承担。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