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6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某、余某甲等与余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余某戊,余某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6441号原告周某,女,193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原告余某甲,女,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原告余某乙,女,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原告余某丙,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原告余某丁,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原告余某戊,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余某己,男,1952年7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诉被告余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追加余某戊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并依法公告送达。现原告周某、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余某戊及被告余某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周某、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余某戊共同负担。审判长 薛爱平审判员 王统勇审判员 魏益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