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1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向阳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向阳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015-1号原告北京向阳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彦林,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安,该公司职工。被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克石,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晓磊,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向阳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陈术强私刻被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假借被告名义与原告北京向阳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其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本案存在刑民交叉的情形,故参照《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十条的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