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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与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浙江诺亚纺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浙江诺亚纺织有限公司,海宁华隆服饰有限公司,海盐虹玉家具有限公司,殷立中,潘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浙江诺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被执行人海宁华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海盐虹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殷立中。被执行人潘咏金。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与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浙江诺亚纺织有限公司、海宁华隆服饰有限公司、海盐虹玉家具有限公司、殷立中、潘咏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浙江诺亚纺织有限公司、海宁华隆服饰有限公司、海盐虹玉家具有限公司、殷立中、潘咏金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殷立中、潘咏金所有的房地产在他案中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海宁华隆服饰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正由其他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浙江诺亚纺织有限公司、海盐虹玉家具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经二次拍卖,但因无人竟拍而流拍,后以1250000元变卖。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58110.9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229100元。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1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