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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杜宏军与被申请人武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宏军,武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3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宏军,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杜学兆,男,194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系杜宏军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莲,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再审申请人杜宏军因与被申请人武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终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宏军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抛开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的起火点和灾害成因核心责任以及武莲主责的认定,虚构事实、无中生有,且超出一审原告杜宏军的诉讼主张认定事实,违反法律规定。2.(2013)滁民一终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书系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是未经庭审质证的非法证据。3.原审法院抛开消防法,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将“重地仓库火灾”降格为“普通民房火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滁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未明确案涉火灾的发生原因,也未认定武莲对本次火灾承担主要责任,杜宏军认为原审法院虚构事实且超出其诉讼主张认定事实,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加以证实。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一终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已经一审庭审质证,杜宏军认为该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系非法证据,没有法律依据。杜宏军一审诉请判令武莲赔偿火灾损失1963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杜宏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宏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学梅代理审判员  周 琳代理审判员  田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