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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213号原告:王某,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曹某,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嘉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