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与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予斌。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徐广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曾于被上诉人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仲裁委员会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曾有发生纠纷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但未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因此,对其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南海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