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屈耀恩、任粉红与被告杨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耀恩,任粉红,杨树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151号原告屈耀恩,男,1952年5月5日出生。原告任粉红,女,1952年4月15日出生。被告杨树华,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屈耀恩、任粉红与被告杨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屈耀恩、任粉红负担。审 判 长 齐国章审 判 员 王帅锋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肖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