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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传灿与张梅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传灿,张梅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陈传灿(原审原告),男,194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人张梅珠(原审被告),女,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再审申请人陈传灿因与被申请人张梅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台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陈传灿以多次催讨张梅珠还款,张梅珠没有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梅珠偿还借款及利息。2014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14)台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驳回陈传灿的诉讼请求。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9月30日案件公开宣判时送达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本院(2014)台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已于2014年10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陈传灿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本院(2014)台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院(2014)台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9月30日该案公开宣判时分别送达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其中,对陈传灿的送达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90条“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的规定进行。本院(2014)台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已于2014年10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陈传灿于2015年6月对该案件的再审申请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综上,陈传灿的再审申请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传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玉彬人民陪审员  陈 仪人民陪审员  阮文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枫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