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城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经波与吕少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经波,吕少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133号原告杨经波,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吕少波,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经波与被告吕少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经波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经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杨经波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强人民陪审员 庄国欣人民陪审员 邹孟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