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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催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盐城市锋琴旺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盐城市锋琴旺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催字第42号申请人:盐城市锋琴旺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组织机构代码:78XXXX34-4。法定代表人:潘宝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建和,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申请人盐城市锋琴旺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31XXXXX125XXXX51、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邦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5年2月3日,到期日为2015年8月2日,收款人为昌邑邦立化工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盐城市锋琴旺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市锋琴旺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锋琴旺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