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33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何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至5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11%的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3份由上海浦东晓涵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与上海互润针织制衣厂费用结算,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000元,其中税额43,589.73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015年6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庭审前,被告人吴某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抵扣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某、邱某某、张某某、丁某某、陆甲、何某某等人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转账凭证,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与开票单位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4万余元税款被骗,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抵扣税款,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宣告缓刑;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吴某某如实供述且积极退赔抵扣税款,请求对吴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退赔的税款,移送税务机关处理。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颖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