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静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8月19日两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蒋鑫担任记录。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绰号叫“臭屎”的男子,从嘉禾县窜至新田县城,俩人分工合作,盗窃他人摩托车2辆,价值人民币8581元。具体是:1、2015年2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臭屎”窜至新田县龙泉镇老房管所,俩人分工合作将失主郑某某停放在家属楼前的1辆蓝色女式“豪爵”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733元;2、同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臭屎”窜至新田县龙泉镇老酒厂家属区,发现失主郑某乙停放在楼道前的1辆红色女式“豪爵”摩托车没有锁大锁,合伙将该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848元。另查明,本案被盗摩托车经新田县公安局追回,并分别发还失主郑某某和郑某乙。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主动为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被盗摩托车信息》、《车辆合格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失主郑某某、郑某乙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现场图和照片、《指认笔录》及其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与同伙分工合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期满后2个月内,又不思悔改,再次犯盗窃罪,且流窜作案,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发还失主,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亦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黄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鑫附:本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