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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民特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葫芦岛昆仑机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葫芦岛昆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任绍伟,杨大彬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特字第00035号申请人:葫芦岛昆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升,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任绍伟。委托代理人:倪彦铨,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大彬。申请人葫芦岛昆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任绍伟、第三人杨大彬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葫芦岛昆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葫劳人仲字(2015)第579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葫芦岛昆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各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葫芦岛昆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葫芦岛昆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申请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00.00元,由申请人葫芦岛昆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 瞳审 判 员  唐宏博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殷雨晴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