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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与方峥杰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方峥杰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57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代表人:卢飞。委托代理人:邹鼎。被告:方峥杰,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与被告方峥杰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孙群美人民陪审员  沈丽萍人民陪审员  蔡松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