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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雷贤富与陈长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贤富,陈长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雷贤富,男,贵州省余庆县人。委托代理人肖文,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陈长彬,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乌江北路。负责人付体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连龙,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浙大北路江南新居10号楼2楼。负责人唐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贤富诉被告陈长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贤富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雷贤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贤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雷贤富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甯猷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