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督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国华因与被申请人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督字第1-1号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对申请人李国华因与被申请人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平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支付令中第一页正文第十一行下面增加“申请费82元由被申请人王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旭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