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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东岭与王亮债权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东岭,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000号申请执行人朱东岭,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亮,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朱东岭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3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东岭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亮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5161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亮未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小康家园1栋三单元501号居住,目前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亮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王亮名下有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京NA1H**),本院已将上述车辆档案予以查封,但因查找不到车辆的实际下落,故暂时无法处理;查明被执行人王亮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小康家园1号楼5层3-501(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0446**号),本院已将上述房屋档案予以查封。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亮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东岭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亮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朱东岭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亮的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1610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39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朱东岭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王亮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代理审判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