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邓楠为与孔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楠,孔宪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994号原告:邓楠,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孔宪斌,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邓楠为���被告孔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英男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邓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宪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邓楠诉称:2013年5月,被告孔宪斌打电话从原告邓楠草坪繁殖基地订购草坪,原告分别于2013年5月26日运送2车、2013年5月27日运送3车、2013年6月7日运送2车,共计7车,每车800平方米,共计5600平方米草坪运送到辽阳市河东新滨水花园小区并负责将草坪铺好,双方约定每平方米6.2元(包括运费及人工费),草坪款共计34,700.00元。由于被告当时资金周转困难,于是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欠草坪款34,700.00元,2013年7月17日已支付14,700.00元,未支付2万元,落款处有欠款人被告孔宪斌的亲笔签名及欠款日期2013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订购草坪,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提供草坪并负责铺好,被告支付部分草坪款,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及真实的交易关系,该买买合法有效。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草坪款2万元及利息800.00元,共计20,800.00元;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孔宪斌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种植草坪农民,2013年5月至6月期间,原告出售给被告7车草坪,每车800平方米,约定每平米6.2元(包括运费及人工费),草坪款共计34,700.00元。2013年7月17日被告支付草坪款14,700.00元,余款2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达成订购草坪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原告已按约定给付被告草坪,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草坪款,被告未履行付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拖欠草坪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800.00元一节,因原、被告未约定履行期限,故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立案之日2015年7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止。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孔宪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答辩等诉讼权利,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宪斌给付原告邓楠草坪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二、驳回原告邓楠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0元,由被告孔宪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英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秦附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