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方玉杰与鞍山市正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玉杰,鞍山市正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6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玉杰,女,汉族,1959年9月29日出生,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鞍山市正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马杨妮,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方玉杰因与被申请人鞍山市正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锦民终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玉杰申请再审称:建设过渡期严重超期,应给我补偿50400元。被申请人应给付我搬家补偿款3300元,并应给付拆迁安置顶层差价款20000元,至今未给付。我不应交纳50000元房款。楼顶漏雨,造成我10000元经济损失,被申请人拒绝赔付。被申请人还应给付我误工费72000元。方玉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方玉杰与鞍山市正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在回迁楼房未建成之前,方玉杰放弃选取回迁多层楼房的机会,要求回迁至商品房,并认可鞍山市正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3层楼房,虽然顶层与非顶层存在差价,但方玉杰在回迁此楼房时应认识到此问题,其当时未提出差价补偿,原审认为应视为其放弃差价补偿并无不当。关于房屋漏水问题,方玉杰已得到2000元补偿款,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原审不予支持其请求并无不当。关于过渡期补偿问题,方玉杰回迁时,双方已解决,原审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关于方玉杰提出的返还购房款50000元的问题,因其一审时并未提出该项诉讼请求,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方玉杰提出的应赔偿其误工费一节,因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损失存在,原审不予支持亦正确。故,方玉杰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方玉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玉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禹政一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代理审判员  谭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海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