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刑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终字第5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四川省荥经县人。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荥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6月1日经荥经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荥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审被告人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妤妤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某某当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董某某当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某某撤回上诉。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15)荥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中康审 判 员 梅 雪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双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