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7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马占芳与周毛、赵元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芳,周毛,赵元彬,陈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7334号原告:马占芳,女,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凤台县朱马店镇刘桥口村桥口。委托代理人:王景懿,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毛,女,,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北关办事处滨河路商业街。被告:赵元彬,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陈海军,男,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蒿沟乡大史村湾。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芳与被告周毛、被告赵元彬、被告陈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占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元彬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西昌南路与南外环路交汇处中国宿州白马商城1#楼0105室(房产证号:20**)、A楼一层104号(房产证号:20**)、105室(房产证号:20**)、106号(房产证号:20**)及被告周毛名下的皖L宝马车辆予以查封。原告马占芳提供了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濉溪路212号金域蓝湾13栋1402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赵元彬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西昌南路与南外环路交汇处中国宿州白马商城1#楼0105室(房产证号:20**)、A楼一层104号(房产证号:20**)、105室(房产证号:20**)、106号(房产证号:20**)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周毛个人所有的皖L宝马车辆予以查封。三、对原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濉溪路212号金域蓝湾13栋1402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毁损、赠与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继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议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