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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193号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志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凤,该公司客服主管,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尹旭,该公司行政主管,特别授权。被告李娜。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泽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明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