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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梁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河北省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工人。2015年2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古冶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5时57分许,被告人梁某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05国道古冶区胜利村时与行人彭玉珍发生交通事故,致彭玉珍死亡,车辆受损。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四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4年12月29日,梁某与彭玉珍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梁某赔偿彭玉珍家属54万元,并已实际支付。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刘某、崔某的证言材料;冀B×××××小型轿车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梁某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冀B×××××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彭玉珍死亡证明信;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检验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及照片;车辆技术鉴定;血液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录像;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调解书及谅解书;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及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录;交警四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禁毒大队出具的证明;全权代理彭玉珍交通事故处理委托书;彭玉珍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酒检、尸检、痕检告知笔录;车辆技术鉴定告知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告知笔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材料;被告人梁某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梁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刘金刚审判员赵本顺代理审判员崔莎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蒋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