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赖玉平与谢象销、董丽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玉平,谢象销,董丽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赖玉平。被执行人谢象销。被执行人董丽影,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3********。申请执行人赖玉平与被执行人谢象销、董丽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泰商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19日,赖玉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归还赖玉平借款58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00元,执行费99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且未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有关财产管理单位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在泰顺县罗阳镇xx花园x幢x室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房产提交评估。本院认为,处置上述房产需较长时间,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措施已穷尽,在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此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上述房产成功处置等情况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泰执民字第5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卫忠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代理审判员 陈乐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晓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