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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博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940号罪犯朱博,捕前职业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玉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于2010年1月22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2年7月31日获得减刑一年,2014年1月24日获得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3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博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该犯本次减刑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累计奖励分达119.2分。上述事实有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另查明,原生效判决判令该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900元,该犯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罪犯朱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至今未履行原判民事赔偿义务,结合该犯服刑改造表现,本院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银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