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恢字第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立建与蒋丽江、蒋位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建,蒋丽江,蒋位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恢字第09-2号申请执行人黄立建,汉族,1964年0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蒋丽江,男,汉族,现年36岁。被执行人蒋位虎,男,汉族,1957年06月17日出生。黄立建与蒋丽江、蒋位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蒋丽江偿还原告黄立建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被告蒋位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因蒋丽江、蒋位虎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黄立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案件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0.00元,合计人民币30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位虎履行了案件款人民币18900.00元后,剩余款项人民币12000.00元未履行。本院作出(2015)陇执恢字第09-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蒋位虎在陇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陇把信用社的储蓄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本院认为,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刘国兴审判员 蔡永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正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