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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晓莲与武汉浩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莲,武汉浩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582号申请执行人胡晓莲。被执行人武汉浩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百步亭花园路与幸福二路交汇处,登记地武汉市江岸区滨江苑16栋1层。法定代表人崔汉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浩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为武汉浩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胡晓莲返还购房款570,000元,向胡晓莲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及邮寄费4,770元,申请执行费8,14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浩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2,918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