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6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牟×1与陈×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1,陈×,牟×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6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牟×1,男,1967年8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晴,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1936年3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娄允,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牟×2,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房选涛,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牟×1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牟×2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956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海涛、代理审判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牟×1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牟×1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牟×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牟×1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代理审判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