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魏克、席斌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克三,席斌,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99号原告:魏克三,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席斌,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迎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树辉,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克三、席斌诉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克三、席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克三、席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克三、席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魏克三、席斌负担。审 判 长  赵先娥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人民陪审员  韦礼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