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执字第1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与冯红、成都市新思路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成都市新思路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412-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马彬。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思路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冯红。被执行人冯红。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与成都市新思路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冯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成都市新思路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冯红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给付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冯红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屋(权0805748)、成都市锦江区的房屋(权2071088)房屋及被执行人冯红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的房屋(权1068585)车库、被执行人冯红与刘郭爱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号的房屋及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思路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2楼214号(权1296337)、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1栋2楼202号(权1296333)、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1栋2楼201号(权1296329)、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1栋2楼216号(权1296342)、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1栋2楼215号(权1296340)五套房屋,但上述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故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许云健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