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运花与王军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运花,王军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914号原告孙运花,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军民,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运花与被告王军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运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运花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军民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运花撤回对被告王军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运花负担。审 判 长 付新堂审 判 员 秦可妍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