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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3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付国和与刘占才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和,刘占才,任勇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3208号原告付国和,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斌,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占才,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云艳,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被告任勇,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根玉(被告任勇之妻),女,1959年3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国和诉刘占才、任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国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国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一千四百五十元,由原告付国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应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馨天 百度搜索“”